受益人(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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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受益人

  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受益人的條件

  受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險合同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受益人可作多種分類。

  1、法定受益人與指定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 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 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後繼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

  依據受益順序,可作如上分類。如同我國《繼承法》,沒有前一順序受益人,後一順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權。

  3、為自然人的受益人與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範圍和資格未作限制。現實生活中以受益人為自然人居多。

  4、單一受益人與多數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與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買保險,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買保險。

  6、財產保險受益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

  英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允許在財產保險上設置受益人,可作此分類。我國僅人身保險有受益人。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益人的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2、受益人的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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