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意即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則即喪失請領保險金的權利,不存在什麼未亡受益人。
另外子女是否已成家跟能否成為受益人沒關係。
後續可再細分兩種情況說明:

1.假設保險契約受益人欄位有明確寫上三名子女的保險金分配比例,且無第二順位受益人。
此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另兩名子女即依保險契約上所寫明的分配比例請領保險金,剩下部分視為未指定受益人
依保險法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2.假設保險契約受益人欄位只指定順位,ex:
第一順位受益人-甲'乙'丙,無第二順位受益人
此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則另兩名子女即平分保險金


最後一點,撤銷死亡受益人是不存在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即喪失受益權,沒有撤銷之必要,因此當然就只剩另兩名子女為受益人。

 
參考資料: me,保險法規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幸福
    全站熱搜

    鳳鳳幸福滿滿部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