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譚淑珍╱台北報導】

保單變更「要保人」的名字時,要注意保單價值,如果保單價值超過220萬元,就會被財政部視為是「贈與」,就需辦理贈與申報,否則,就會被財政部連補帶罰的追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就查核到有納稅義務人買了很多張的保單,並繳納多年的保費後,在2013年將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都改為是他的兒子,而保費也改為從兒子的帳戶繳納。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是屬原先的「要保人」所有,但是,南區國稅局長蔡碧珍指出,在這起個案中,原要保人、也就是父親,將保險契約中應享有的財產權利,在更改要保人的同時,也無償讓與兒子,且依據南區國稅局的查核在變更生效日時的保單價值是500萬元,已符合贈與要件。

南區國稅局提醒,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1、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但是,保單是具有財產價的權利,因此,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時,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

所以,南區國稅局說,當要將保單的要保人更改為他人時,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的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220萬時,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要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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