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後變更為子女,卻因被國稅局追稅而感到不解衍生爭議。南區國稅局提醒,變更要保人仍有權利移轉及贈與等問題,因此有贈與稅及所得稅問題。(黃悅嬌報導)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樓美鐘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可以拿保險契約去質借,還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的財產上的權利。因此,當父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於把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就是財產移轉,子女接受之後,贈與行為成立,必須按照當時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他如果變更要保人,事實上是把財產權利送給變更後的要保人,但民眾可能不了解以為受益人變更才有財產移轉的問題。』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位父親購買六年期的短期壽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在保單期滿之前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這時的保單價值為700萬,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親應該要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且保險契約屬壽險或年金保險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攝影:黃悅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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